网信办拟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今日,国家网信办对修改后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第五章「网络沉迷防治」中提到,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合理限制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产品和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并且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青少年模式,在使用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服务,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还应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价值倾向,不得设置以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为主题的社区、群组,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以上网络活动。